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通告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发文机构]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联合发文单位] ----
- [实施日期] 2020-07-01
- [成文日期] 2020-06-16
- [发文字号] 京人社发 〔2020〕 7号
- [废止日期] ----
- [发布日期] 2020-06-16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0年 第27期(总第663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0〕7号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参保缴费政策,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废止《关于印发〈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补缴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和《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6日